随着经济发展与消费环境变化,未成年人擅自进行高额消费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类案件不仅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合同效力认定,更触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与经营者审慎义务的边界。本案中,一名12岁少年私自购买高价智能手机引发的退货纠纷,经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调解调解委员会圆满化解,其处理过程与法理分析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凸显了平衡交易安全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与复杂性。
(一)事发经过:家住菏泽市东明县的12岁男孩小明(化名),未经监护人同意,私自使用积攒的压岁钱,在当地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1400元的智能手机。家长发现后,认为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其高额消费行为无效,且智能手机可能影响学业,遂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二)商家抗辩:手机店以“手机已激活使用且无任何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款。商家负责人强调,小明独自到店选购时,因其身高体壮,外观上难以准确判断为年仅12岁的未成年人,交易过程属正常买卖,己方并无过错。
(三)投诉升级:经多次协商无果,家长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指派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依法受理该纠纷。
调解员在充分沟通双方诉求后,精准梳理出两大核心焦点:焦点一是小明购买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即12岁的小明能否独立实施1400元的手机购买行为?焦点二是商家“激活不退”的行业惯例是否具有法律正当性?能否以此对抗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退货主张?
1.法律依据阐释:行政调解员赵某、乔某向手机店负责人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的核心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条款进行系统说明。
2.事实与法律分析: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及小明身份证信息,明确其年仅12周岁,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调解员深入剖析,1400元的支出对一名12岁少年而言,相当于其多年压岁钱的积累,数额显著;智能手机功能复杂,涉及娱乐、社交、信息获取等多方面,对其学习生活可能产生深远影响(如沉迷风险、学业干扰)。此类交易明显超出了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可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日常小额消费范畴(如购买学习用品、零食等)。依据《民法典》规定,小明实施的该项购买行为,事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家长)同意,事后也未获得追认,因此该手机买卖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合同。
3.经营者责任剖析:调解员指出,作为专业经营者,手机店在与明显疑似未成年顾客(独自到店、外貌虽显成熟但实际年龄小)进行大额交易时,负有审慎注意义务。这包括主动询问年龄、要求提供监护人信息或由监护人陪同确认等合理措施。本案中商家未能有效履行此义务,存在明显疏忽,其仅以“手机已激活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完全忽视了交易主体资格无效这一根本性问题。
1.承认惯例背景:调解员认为,电子产品销售中普遍存在“已激活使用且无质量问题不予无理由退换”的行业规则。该规则在电商平台(如天猫、京东七日/十五日无理由退货政策)及线下实体店广泛适用,通常要求商品未被激活、包装完好。其出发点在于保护商家免受商品二次销售价值贬损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商业合理性基础。
2.揭示法律冲突:调解员指出,行业惯例或商家单方规定绝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当该行业规则适用于未成年人消费场景时:一是前提失效,其隐含的前提是交易双方主体适格、合同有效。而本案核心问题正是合同因交易主体(小明)行为能力缺陷而无效;二是违背上位法,机械适用“激活不退”规则拒绝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合理诉求,实质上阻碍了《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恢复原状”法律后果的实现,也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立法精神;三是责任归属,调解员明确指出,正是由于商家在交易时未能履行识别未成年消费者的审慎义务,才导致了合同无效及后续纠纷的发生,商家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以行业惯例作为免责盾牌。
在调解员充分、透彻的法理分析和责任剖析下,商家态度转变,手机店负责人最终认识到自身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疏忽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转变了最初强硬拒绝的态度。双方在市场监管调解员的见证下,自愿达成并签署调解协议:手机店同意为小明家长办理该手机的全额退款(1400元)。小明家长需将完好无损的手机归还给商家。
此方案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法律规定,使双方的法律关系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
(一)筑牢经营者审慎义务防线:商家是识别潜在未成年人交易风险的第一道关卡。经营者,尤其是销售高价商品或服务的商家,必须切实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对于独自前来、外貌年轻或支付方式异常的顾客,应主动询问年龄,对大额交易保持警惕,必要时要求监护人确认。这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经营者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明智之举。
(二)厘清未成年人行为边界:家长、学校和社会需持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财商教育和消费引导,明确告知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边界。重点强调进行大额消费或签订重要协议前,必须征得监护人同意,培养其理性消费意识和规则意识。
(三)穿透行业惯例审视合法性:“激活不退”等商业规则在特定场景下有其存在价值,但绝非法外之地。当行业规则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合同效力法律规定等强制性规范相冲突时,法律效力必然高于行业惯例。商家不能以惯例为由推卸法定责任。
(四)调解优先,构建和谐消费生态:本案再次证明,市场监管调解在化解消费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通过专业、中立、依法的调解,既能高效解决个案矛盾(实现商家收回商品减少损失、消费者拿回款项),更能通过普法过程提升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其规范经营行为,最终有利于构建公平、安全、诚信的消费市场环境,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
本案虽小,却深刻折射出未成年人保护、契约精神与商业规则在现实中的碰撞,唯有各方明晰责任边界、坚守法律底线,方能在复杂消费环境中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晴空。同时,本案的成功办结,集中体现了行政调解手段的优越性。在面对日益复杂的消费纠纷时,行政调解能够以其主动、专业、柔和、高效的独特优势,成为化解基层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润滑剂”和“减压阀”。下步,应进一步畅通和规范行政调解渠道,大力加强调解队伍能力建设,让这一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出更大的效能。
原标题:《行政调解成功典型案例剖析——未成年擅自高消费 精准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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